(2010)温龙执民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新钢与陈成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新钢,陈成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李新钢。被执行人陈成鑫。申请执行人李新钢与被执行人陈成鑫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龙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成鑫所有的坐落在温州市龙湾区灵昆镇上岩头村的土地,但目前不宜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无存款,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2010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要求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0年12月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58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887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