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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平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民初字第418号原告:李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