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平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民初字第418号原告:李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