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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陕西闻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刘智勇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闻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智勇陕西闻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刘智勇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闻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闻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