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陕西闻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刘智勇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闻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智勇陕西闻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刘智勇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闻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闻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