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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邹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杜某、王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杜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邹商初字第121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法定代表人:朱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杜某,略。被告:王某甲,略。被告:王某乙,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杜某、王某甲、王某乙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徐某已将借款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允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撤回对被告杜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吕 洁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范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