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邹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杜某、王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杜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邹商初字第121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法定代表人:朱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杜某,略。被告:王某甲,略。被告:王某乙,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杜某、王某甲、王某乙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徐某已将借款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允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撤回对被告杜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吕 洁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范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