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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31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乔小平与西安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小平,西安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开芬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雁民初字第3185号原告乔小平。委托代理人朱培、李路,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西格玛大厦1904室。法定代表人张朝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云海,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凌凌,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新西兰小区3号楼3楼301室。法定代表人李如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小州,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被告杨开芬。委托代理人董孟杰、蒋虎军,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小平与被告西安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景置业公司)、被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朝阳物业公司)、被告杨开芬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培、李路、被告城景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云海、于凌凌、被告朝阳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小州、被告杨开芬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孟杰、蒋虎军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3月1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第一被告开发的新西兰小区1幢3层010305号房屋,目前,原告已经入住。第二被告现为原告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原告作为新西兰小区1幢3层010305号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民事相邻权,第一被告作为1幢与2幢连接裙楼所有权人不得对原告产生民事妨碍。2009年11月,第一被告在没有合法城建审批手续和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改变了新西兰小区裙楼屋顶结构,将新西兰小区1幢与2幢裙楼之间屋顶原轻质彩钢夹芯板屋面更换为混凝土屋面,更换后屋面比原屋面抬高了近三十公分,同时又在屋面增加了近1.5米高的采光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二被告在原告多次向其反映问题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目前,被告的侵权行为主要产生如下影响,首先,屋面总体重量增加,该位置非承重结构,对原告的房屋结构已经造成威胁,同时,屋面高度增加后更便于人员在其上行走,且屋面距原告窗台只有不足十公分(原为四十公分),大大降低了房屋的防盗功能,而刮风时屋面灰尘更容易被扬起至窗户,对原告开窗通风造成很大危害。另外,由于混凝土导热性能低于彩钢板,其聚热能量更大,对原告房屋热辐射更多,原告夏天居住舒适度降低,降温成本增加。更为严重的是,原采光板屋面排水系统为内水沟加落水管,新建屋面改为落水管直排,落水管大小只有7-8公分,且无防堵措施,夏天暴雨很容易堵塞,造成屋面积水,容易造成雨水倒灌和墙体渗漏,损害原告的室内装饰装修。其次,由于被告在屋面新增采光顶,突出近1.5米(长约15米,宽约为3米),遮挡室内向外望去的视野,对原告的观瞻权造成严重影响。鉴于被告的行为造成对原告民事权益的严重损害,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新西兰小区1幢楼与2幢楼之间裙楼楼顶恢复成原有轻质彩钢夹芯板屋面结构原装并降低30公分至原高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城景置业公司辩称,其非不动产所有人以及使用人,被告城景置业公司与原告不是相邻关系,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合法化手续改变裙楼屋顶结构不是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朝阳物业公司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被告杨开芬改动屋面时其公司要求整改,并且在发生纠纷后从中协调过,但未协商成,被告朝阳物业公司对此没有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开芬辩称,原告诉称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其购买该房产后发现屋顶材质和设计存在防火和消防安全隐患,无法满足正常生活需要,同时在房屋屋顶漏水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被告杨开芬经过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许可后才遵照原房屋设计的前提下进行修缮。房屋修缮过程中,与该房屋相邻的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都未提出异议,而且本案原告也参与了屋顶修缮以及进行了现场指导。因原告想高价将房屋卖给被告杨开芬,其拒绝原告的无理要求后原告才人为制造了相邻关系纠纷。原告诉称的事实均不存在,其进行的修缮不但利于房屋的消防安全,而且利于屋顶更加清洁卫生,原告称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坚持被告侵权,没有证据证明侵权的事实以及损害的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西安市高新区新西兰小区1幢3层010305号房屋业主,被告城景置业公司系该小区房屋的开发商,被告朝阳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被告杨开芬系该小区1号楼与2号楼裙楼的业主,原告与被告杨开芬系相邻关系的双方。现原告诉至法院称被告杨开芬擅自将1号楼与2号楼之间的裙楼楼顶结构改变,将屋顶抬高,降低了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盗作用,影响到原告正常使用房屋以及房屋的观瞻权,审理中,经本院现场勘察,本案争议的1号楼与2号楼裙楼屋顶确实被改动,改动后的屋面已做了防水处理,楼顶中央建有透明三角形体屋顶,其余屋顶设施均正常。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照片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相邻关系各方应当本着有利生产、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原告与被告杨开芬作为相邻关系的双方,现对本案争议的1号楼与2号楼裙楼楼顶的屋面改动是否产生相邻损害产生分歧,后本院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查明,本案争议屋面现场虽经被告杨开芬改动,但改动后的屋面已做了相应的防水以及排水处理,原告房屋所在位置与被告所改动的屋面虽然相邻,但相邻关系的四至清楚,各自使用其房屋并未互相干扰。另外,被告在屋面中央所建造的三角体屋顶距原告的房屋有一定的距离,并且该屋顶全部透明,亦不影响原告的采光以及观瞻,故被告杨开芬对屋面的改动并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事实上侵害,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乔小平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小平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红联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永亮打印:赵永亮校对:赵永亮2010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