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蔡飞衡与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飞衡,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640号原告蔡飞衡。委托代理人XX、高漫,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南段凯旋广场C座10层1008号。代表人卢振华,职务不详。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钟大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金跃。本院受理的原告蔡飞衡诉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飞衡于2010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飞衡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飞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1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中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