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建商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金超琴与徐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超琴,徐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商初字第1058号原告金超琴。被告徐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超琴与被告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超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超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超琴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