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商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金超琴与徐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超琴,徐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商初字第1058号原告金超琴。被告徐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超琴与被告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超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超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超琴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