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如梦、王亮亮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李广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王如梦。系死者王佳贵之女。原告王亮亮。系死者王佳贵之子。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魏红匣(霞)。原告魏红匣(霞)。系死者王佳贵之妻。原告张淑珍。系死者王佳贵之母。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凤生,公司经理。被告李广领。菏泽市广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双河立交桥北300米路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梦、王亮亮、魏红匣、张淑珍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李广领、菏泽市广林经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梦、王亮亮、魏红匣、张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振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