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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一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甘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一初字第00468号原告:甘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汤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甘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昆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甘某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以其与被告汤某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昆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