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民一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甘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一初字第00468号原告:甘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汤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甘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昆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甘某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以其与被告汤某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昆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