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某、黄某某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平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卢甲。申请人金某某要求宣告卢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卢乙,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平阳县××镇××号,系申请人金某某之夫。申请人金某某诉称,于2010年2月13日下午17时许,卢乙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平阳县水头镇驶往水头蒲潭村,在水头××南公路与与陈某某驾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申请人卢乙受伤的交通事故。被申请人卢乙处于神志不清、昏迷状态,已完成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为保护卢乙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认定卢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审查,被申请人卢乙病情于2010年11月30日经温州浙南司某某定所鉴定意见认为,卢乙为脑外伤所致智力减退缺损(极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庭审中,申请人金某某根据该鉴定结论申请法院宣告卢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愿意作为卢乙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卢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金某某为卢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林安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倪维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