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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端平与陈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端平,陈国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24号原告陈端平。委托代理人陈仕信。被告陈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端平与被告陈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端平于2010年12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端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端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端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