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端平与陈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端平,陈国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24号原告陈端平。委托代理人陈仕信。被告陈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端平与被告陈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端平于2010年12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端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端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端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