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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缪为前与陈志祥、章勇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为前,陈志祥,章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缪为前。被告:陈志祥。被告:章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负责人:俞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缪为前诉被告陈志祥、章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缪为前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为前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为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志祥负担。(已履行)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