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民初字第214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民初字第2144-1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泗港小区20幢3号406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泗港小区20幢3号406室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薛海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楼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