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终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敏华、张丽妮等与董秋广、黄山市歙县平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汤口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秋广,陈敏华,张丽妮,张丽思,黄山市歙县平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汤口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秋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敏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思。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长征。原审被告黄山市歙县平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汤口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负责人XX。上诉人董秋广为与被上诉人陈敏华、张丽妮、张丽思、原审被告黄山市歙县平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汤口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董秋广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秋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丁 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