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上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姜某、马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38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马某。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马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某、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姜某伙同马某在本市上城区东宝路10-11号香烟店,窃得各类香烟100余条及零钱10余元,并将香烟销赃得款人民币1万余元。同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姜某在本市江干区新塘路293号泽熙香烟店,窃得各类香烟至少30条(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538元以上)。2010年5月2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诸暨看守所抓获被告人姜某。同年7月24日,被告人马某在温州市一网吧内被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王某陈述、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DNA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部分行为系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2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2012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方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