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陆云林与徐忠林、赵娅萍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云林,徐忠林,赵娅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三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万玉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553号原告:陆云林。委托代理人:董稼铭。被告:徐忠林。被告:赵娅萍。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李增培。被告:杭州三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万玉忠。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黄寿山。委托代理人:林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云林诉被告徐忠林、赵娅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三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万玉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云林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忠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三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万玉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云林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云林撤回对被告徐忠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三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万玉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