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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贾某、尚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尚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40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无业。2010年7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7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尚某,无业。2010年7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7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尚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贾某伙同尚某窜至本市碑林区东关更新街小区,由尚某望风,贾某将停放在小区路边的陕D×××××、陕A×××××、陕A×××××的捷达汽车电脑主板盗走,然后将电脑主板藏在附近的绿化带和铁栅栏下,并给被害人留下联系电话,当被害人索要电脑主板时,被告人贾某、尚某让被害人给其银行卡上打钱,贾、尚二人收到钱后告知被害人藏匿电脑主板的地方,用此办法勒索陕D×××××车主胡保健人民币300元,该车被盗电脑主板评估价值530元;勒索陕A×××××车主陈伟人民币300元,该车被盗电脑主板评估价值600元;勒索陕A×××××车主雷舒林人民币400元,该车被盗电脑主板评估价值410元。2、2010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贾某、尚某窜至本市碑林区互助路小区,由尚某望风,贾某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陕A×××××捷达牌汽车电脑主板(评估价值340元)盗走,藏在附近绿化带里,留下联系电话后采取同样的方式勒索车主金峰人民币400元。3、201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贾某、尚某窜至本市碑林区立丰国际门前,由尚某望风,贾某将停放在慢车道上的一辆牌号为陕A×××××捷达汽车电脑主板(评估价值700元)盗走,藏在路边一棵树下,留下联系电话后采取同样的方式勒索车主徐磊人民币400元。4、2010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贾某、尚某窜至本市碑林区海华酒店停车场,由尚某望风,贾某将停放在此的一辆陕A×××××捷达汽车电脑主板(评估价值800元)盗走,藏在停车场垃圾桶下,留下联系电话后采取同样的方式勒索车主张同国人民币400元。5、201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贾某窜至本市仁厚庄小区,将路边一辆陕D×××××富康牌汽车电脑主板(评估价值790元)盗走,藏在附近绿化带里,留下联系电话后采取同样的方法勒索车主张沛平人民币400元。被告人贾某同时还将旁边一辆陕A×××××捷达牌汽车电脑主板(评估价值340元)盗走,藏在一个水池下,留下联系电话后采取同样的方法勒索车主李昌林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指认笔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1年5月21日止)。二、被告人尚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1年5月21日止)。三、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