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金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芜湖友好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日日昇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友好架业有限公司,安徽日日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芜湖友好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火龙岗镇白马小区16—141号。被申请人:安徽日日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申请人芜湖友好架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日日昇机械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芜湖友好架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日日昇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芜湖友好架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友好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申请人芜湖友好架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日日昇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玉新审判员  戚仁元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邵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