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青法执委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张树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燕,张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青法执委字第21号申请人:王晓燕。被执行人:张树武。本院在执行王晓燕与张树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06)髙夏民一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洪兴审判员 鲍茂方审判员 高继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乃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