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文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文民初字第253号原告:胡某甲。委托代理人:严某某。被告:黄某。原告胡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原告胡某甲诉称:1999年下半年,原告胡某甲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1月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胡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3年10月,原告外出务工,2004年10月被告前往意大利谋生,2007年9月原告也到意大利,但双方分居生活互不联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胡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被告黄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9年下半年,原告胡某甲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1月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胡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3年10月,原告外出务工,2004年10月被告前往意大利谋生,2007年9月原告也到意大利。2010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护照、居留证复印件,原、被告及儿子户口簿复印件,原、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夫妻间无实质性的矛盾分歧,故应认定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于原告主张双方于2007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雯雯人民陪审员 王建秋人民陪审员 赵绍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胡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