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霍小进与肖存珍、陈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小进,肖存珍,陈静,陈洁,陈雪,陈晨,陈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霍小进,西安市电梯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吴锁红。被告肖存珍。被告陈静。被告陈洁。被告陈雪。被告陈晨。被告陈昊。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南京,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丽娜,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霍小进诉被告肖存珍、陈静、陈洁、陈雪、陈晨、陈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小进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锁红,被告肖存珍、陈静、陈洁以及被告肖存珍、陈静、陈洁、陈雪、陈晨、陈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南京、张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小进诉称,1998年3月28日,陈志强向其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其曾向被告催要,之后,自己经双方调解人调解,同意被告延期归还。2006年4月6日,陈志强因购买原告松树,给原告写有下欠9000元的欠条。陈志强已于2007年去世,被告陈静、陈洁、陈雪、陈晨、陈昊系陈志强之子女,被告肖存珍系陈志强之妻。2009年3月,被告有部分土地征用补偿款已领。其认为有借条为据,被告应按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进行偿还,而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清偿欠款39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六被告辩称,陈志强在世时,原告从未要过该款,且陈志强在遗嘱中已讲明从来不欠原告的钱,现陈志强去世后,原告却持借据起诉,其不认同借据的真实性,且借据已过时效。另外,陈志强去世后,家产由被告陈昊一人继承,其他被告并未继承,故原告起诉的其他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霍小进与陈志强相识多年,1998年3月28日,陈志强向原告借款30000元,陈志强出具有借条1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霍小进人民币30000元整,五年之内还清。2005年1月6日,霍小进在该借条下方注明有“同意陈志强借款延期归还”的内容,王继林作为调解人亦有签名。2006年4月6日,陈志强因购买原告雪松树,向原告出具有下欠9000元的欠条,该欠条载明,因购霍小进雪松树2000棵,每棵6.5元,共计13000元,先预付4000元,下欠9000元,等征地后还清。同月10日,陈志刚、姜建华在该欠条下方证明人处签名。被告陈静、陈洁、陈雪系陈志强与前妻所生,被告陈晨、陈昊系陈志强与被告肖存珍所生,陈志强与被告肖存珍于2001年离婚,于2007年2月14日复婚。2007年1月3日,陈志强立有遗嘱,表明财产全部由被告陈昊继承,对此,其余五被告并无异议。陈志强于2007年3月30日去世。2010年3月,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黄邓村有部分土地被征用,原陈志强的承包地也有部分被征用。土地征用后,被告肖存珍领取了部分收益分配款。嗣后,原告因催要欠款无果,遂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持有的借据证明其与陈志强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原告所持的借条,原借据虽载明还款期限为五年,但原告的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陈志强要求延期还款,原告同意延期还款的事实,故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之辩驳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该债权理应得到清偿;对于原告所持的欠条,原借据中载明等征地后还清的内容,而在此次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黄邓村土地有被征用的过程中,涉及陈志强的承包地亦是事实,故该债权亦应得到清偿;现陈志强虽已去世,但生前立有遗嘱,财产由被告陈昊继承,故被告陈昊理应清偿陈志强之债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肖存珍、陈静、陈洁、陈雪、陈晨清偿欠款3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昊清偿欠款3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则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霍小进清偿欠款39000元;二、驳回原告霍小进要求被告肖存珍、陈静、陈洁、陈雪、陈晨清偿欠款39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昊负担,被告陈昊应将所负担之受理费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