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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民二初字第0218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顾云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顾云飞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民二初字第02184号原告: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汽车东站对面金凤凰财富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8490718_7。法定代表人薛卓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允河(特别授权),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云飞,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云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传票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3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汽车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的车辆以原告名义入户,并由原告代办车辆入户、代办车辆保险手续,被告应接受原告管理。由于被告既不接受原告管理又不履行协议,致使原告增加了风险。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1、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皖N×××××号车辆为被告所有,2009年3月23日被告顾云飞与原告签订了《危险品汽车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车辆皖N×××××号办理注册、过户、证件、年审,代收代缴车辆各项交通规费、税费,代办车辆保险手续,被告应每年付给原告服务费,并接受管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以原告的名义为被告车辆办理了入户手续等,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既不按规定办理车辆年审和车辆保险,又不付给原告管理费用,中断了同原告的管理关系,合同期满后,被告车辆未转籍,也没有与原告重新签订汽车委托管理合同。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汽车委托管理合同、车辆行驶证等,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车辆委托管理合同,但被告既不按规定办理车辆年审和车辆保险,又不付给原告管理费用,中断了同原告的管理关系等违反了合同约定,原、被告间的合同已期满,被告车辆未转籍,也没有与原告重新签订汽车委托管理合同,原告有权依约解除与被告的挂靠经营关系,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终止原告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云飞签订的《汽车委托管理合同》,解除原告与被告间的汽车挂靠经营关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汪 俊审判员 何修胜审判员 于月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