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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牡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傅金钟与陈英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菏牡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傅金钟,干部。被执行人陈英基,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09)鄄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英基在中国建行菏泽牡丹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英基在中国建行菏泽牡丹支行的工资每月3000元,账号23×××81,直至本案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河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