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东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东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丁某。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金华市婺城区及诉讼标的涉及不动产,该不动产所在地也在金华市婺城区,故本案应移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金华市婺城区即金华市东阳街月亮湾3幢1单元301室,另外本案涉及诉讼的标的物涉及不动产,且不动产所在地均在金华市婺城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巧军审 判 员 陆海碧人民陪审员 徐 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萌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