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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2877-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颜忠良、周少荣与王晓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忠良,周少荣,王晓玲,周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877-2号原告:颜忠良。原告:周少荣。委托代理人:颜忠良。被告:王晓玲。委托代理人:贺昆仁。第三人:周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忠良、周少荣诉被告王晓玲、周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忠良、周少荣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颜忠良、周少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忠良、周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8元减半收取70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094元,由原告颜忠良、周少荣负担。审 判 长  吴玉凤人民陪审员  沈锦亮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容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