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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第57号原告:陆某某,男,一九七四年九月一日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王滩镇垛瓦村。被告:王某某,女,一九七五年一月三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学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小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