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0545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华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5459号原告西安华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旺座现代城B座1506号。法定代表人李星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惠锐。被告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杨海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42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421元。审判员 周晓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漪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