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瓯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林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保字第40号申请人:姜某某。被申请人:林某某。申请人姜某某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林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解放街南方大厦1404室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解放街南方大厦14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339302,地号:1-09949906-6-74)的转让过户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及租赁登记手续。申请人姜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相隆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光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