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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瑞标集团有限公司与鸿锐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标集团有限公司,鸿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542号原告瑞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德清。委托代理人庄峰枫。被告鸿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瑞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鸿锐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瑞标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潘仁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