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长县执字第637-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耿兴山、黄丽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县执字第63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耿兴山。被执行人黄丽娟。被执行人德州太平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希望工业园(黄河涯小于庄)。法定代表人耿兴山,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26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耿兴山、黄丽娟,德州太平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垫付款264.31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18973元和本案执行费29000元,但被执行人耿兴山、黄丽娟,德州太平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耿兴山、黄丽娟所有的“三一”牌SR220型旋挖钻机壹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邹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伍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