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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辖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凯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市凯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凯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林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金祥。上诉人嘉兴市凯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商初字第1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付款是根据2008年6月2日签订的海洲街道文化教育综合用房空调安装协议承诺书支付的空调买卖预付款,被上诉人作为海洲街道文化教育综合用房总承建人付款50万元实际上是买卖关系不是借款关系,被上诉人不可能无缘无故无利息借款给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借条等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金傅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