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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22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3223号原告何某。被告陆某。原告何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于1997年8月16日登记结婚,二人均属再婚。2003年正月份,被告无故出走,至今未回,自己多方寻找未果。为此起诉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8月16日结婚登记,二人均系再婚,原告何某携带一子何甲、一女何乙,被告���某携带一女何碧侠一起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再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02年腊月初四外出干活,2003年正月二十七回家后于同年正月二十九带着其女何碧侠共同外出,至今未回。现双方子女均已成年。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答辩期届满,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村委会证明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十余年,但被告致夫妻关系不顾,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已有七年,依法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故为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保障男女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陆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栋审 判 员  杨建辉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