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裕民一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裕民一初字第00020号原告:黄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晁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