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钱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永利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百裕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永利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县百裕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188号原告:浙江绍兴永利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燕芳。委托代理人:严华良、竺育祥。被告:绍兴县百裕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永利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百裕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6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永利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百裕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元,依法减半收取6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36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