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二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廖沈华与廖京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沈华,廖京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897号原告:廖沈华,男,195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玉冲,陕西医帆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廖京华,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庆,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宁,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沈华与被告廖京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沈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沈华撤回起诉。诉讼费738元退给原告廖沈华。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崔 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亢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