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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石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魏红闪与忙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闪,忙阿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石商初字第313号原告:魏红闪,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凌雁,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威波,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忙阿金,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根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红闪与被告忙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向原告魏红闪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275元。原告魏红闪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永革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赖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