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甄某与郑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郑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号原告甄某,农民。被告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诉被告郑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靖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