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公执临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惠光辉与宋家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光辉,宋家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雁公执临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惠光辉。被执行人宋家虎。申请执行人惠光辉与被执行人宋家虎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0)陕证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惠光辉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确定由被执行人以自己所有的房屋折抵双方债务,现协议双方已自行履行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朱雀南路38号10层3号房屋的查封。二、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0)陕证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兰 喆代理审判员 邹姣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