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市中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0)市中执字第341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致成食品有限公司,枣庄欣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市中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致成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枣庄欣舜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0)市中执字第341号的裁定,冻结了侯某某账户存款1041元。现因该案已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侯某某29XXXX75账户存款104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鸣书记员 周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