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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市中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0)市中执字第341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致成食品有限公司,枣庄欣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市中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致成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枣庄欣舜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0)市中执字第341号的裁定,冻结了侯某某账户存款1041元。现因该案已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侯某某29XXXX75账户存款104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鸣书记员  周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