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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水珍与刘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珍,刘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71号原告李水珍。委托代理人张应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水珍诉被告刘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水珍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水珍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水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刘德清(此款被告刘德清已给付原告李水珍)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