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水珍与刘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珍,刘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71号原告李水珍。委托代理人张应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水珍诉被告刘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水珍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水珍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水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刘德清(此款被告刘德清已给付原告李水珍)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