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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蔡关强、冯某甲等开设赌场罪,张某、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关强,冯某甲,张某,金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刑初字第653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关强。2009年8月13日因犯妨害作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5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监视居住于绍兴市博爱医院,同年6月10日被逮捕,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决定对其进行逮捕。辩护人程幸福、盛雅欢。被告人冯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5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辩护人沈沛敏。被告人张某。2002年5月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08年10月15日被假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5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5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0)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关强、冯某甲、金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隽、被告人蔡关强、冯某甲、张某、金某、徐某及被告人蔡关强的辩护人程幸福、被告人冯某甲的辩护人沈沛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间,被告人蔡关强与太阳城网站“百家乐”网络赌博组织者“阿伟”(另案处理)商定,由“阿伟”向被告人蔡关强提供ayy7799和kyy2266两个赌博网站的账号及注册下级赌博网站账号的方法,由被告人蔡关强以注册并提供账号、接受投注的形式组织网络赌博。同时约定,“阿伟”占70%的股份,被告人蔡关强占30%的股份并获得总码量(输赢总额)的70%的8‰作为佣金。期间,被告人蔡关强所控制的ayy7799和kyy2266两个账号共亏损人民币30余万元,组织的参赌人员合计产生码量人民币1亿8400万元,被告人蔡关强按约定可获得码量佣金人民币100余万元,其中应支付给被告人张某等下家码量佣金人民币40余万元,但相关款项尚未与“阿伟”结算。被告人金某系被告人蔡关强的妻子,在明知被告人蔡关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及组织人员赌博的情况下,仍多次帮其在赌博网站上注册用于网络赌博的账号。被告人冯某甲系被告人蔡关强的司机,在明知被告人蔡关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及组织人员赌博的情况下,仍多次帮其管理赌帐、与上下线人员结账等,并约定获取每月人民币2万元的报酬。具体分述如下:1、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蔡关强发展被告人张某作为下线,由被告人张某组织史某、潘某参与网络赌博,并支付给被告人张某码量的8‰作为佣金。期间,被告人张某组织的参赌人员共产生码量人民币约1000万元,被告人张某自己赌博产生码量人民币100余万元,其从被告人蔡关强处获得码量佣金人民币8万余元,其中付给史某、潘某等人码量佣金人民币4万余元。2、2010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蔡关强发展陈某甲作为下线,由陈组织全某、单某参与网络赌博,并支付给陈码量的8‰作为佣金。期间,陈某甲组织的参赌人员及陈自己赌博共产生码量人民币4000余万元,共从被告人蔡关强处获得码量佣金人民币32万余元。3、2010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蔡关强先后组织陆某、王某、冯某丙、陈幼康参与网络赌博,共产生码量人民币1亿3300余万元,按约定可获得码量佣金人民币74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关强、冯某甲、张某、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史某、钱某、高某、潘某、全某、单某、陈某甲、陈某乙、陆某、王某、冯某乙、冯某丙、陶某、谢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赌博网页记录资料,照片,银行账户清单,银行存款回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0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徐某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徐某与“百家乐”网络赌博组织者王荐义(另案处理)联系,从王荐义处获得赌博网站的账号及密码,由被告人张某组织人员参与网络赌博。被告人张某、徐某可从王荐义处获取码量的9‰作为佣金,其中被告人张某分得7‰,被告人徐某分得2‰。后被告人张某组织史某、钱某、董某参与网络赌博,参赌人员共产生码量人民币约2800万元,被告人张某共获取码量佣金人民币19.6万元,被告人徐某共获取码量佣金人民币5.6万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史某、高某、董某、钱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照片,银行账户清单,银行存款回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010年5月7日晚,被告人蔡关强、金某在绍兴市区解放南路622号酒类精品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冯某甲在绍兴市区胜利西路天地一家KTV包厢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5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西蚌潭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5月31日下午,被告人徐某主动到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投案。案发后,赃款已被追缴。另查明,被告人蔡关强因犯妨害作证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张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2年5月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1年6月17日起,在服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减刑二年五个月,于2008年10月15日被假释,假释期至2011年1月16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关强、冯某甲、张某、金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徐某的第一次供述笔录,收缴物品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假释保证书及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关强、冯某甲、金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形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蔡关强、冯某甲、金某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蔡关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属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某甲、金某或受雇参与赌场工作,或帮忙开设赌博账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被告人冯某甲、金某、徐某系初犯,本案赃款已退缴,且被告人蔡关强在该次犯罪中并未实际获利,故可对五被告人分别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冯某甲、金某、徐某的悔罪表现,可分别对上述三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蔡关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在假释期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综上,五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及被告人蔡关强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蔡关强从轻处罚和被告人冯某甲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冯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就上述量刑情节所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关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撤销前罪所判刑罚的缓刑部分,与前罪判处的拘役四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冯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撤销前罪的假释,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零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三年三月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妙兴代理审判员  陈建华代理审判员  车佳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裘彬彬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