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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瓯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林甲、林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林甲,林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保字第38号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林甲。被申请人:林乙。申请人吴某某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林甲、林乙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长城大厦308室[地号1-349-46-308,所有权证号为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的房屋进行查封,已于同日提供保证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林甲、林乙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长城大厦308室[地号1-349-46-308,所有权证号为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启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