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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郑光华与西安华山工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光华,西安华山工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郑光华被执行人:西安华山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青年,该公司总经理。郑光华与西安华山工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仲案字第(2010)1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光华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光华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华山工业公司交纳养老保险等相关费用,被执行人西安华山工业公司提出该养老及三金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协调上级部门划拨资金,暂无法向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5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