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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故民一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柳某甲与柳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甲,柳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民一初字第758号原告柳某甲,农民。被告柳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甲与被告柳某乙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柳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于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