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东南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东南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叶某。被告:方某。叶某为与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升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2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叶某和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某起诉称:双方于2007年12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3月29日在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聚少离多,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和睦相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叶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叶某、方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方某答辩称:双方是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感情一直较好。现叶某提出离婚,是因为有第三者插足,只要叶某能珍惜夫妻感情,回心转意,与方某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应能和好,故不同意离婚。方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叶某提供的结婚证,方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认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叶某和方某于2007年12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续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未置办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叶某与方某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叶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本案也不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故对叶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叶某要求与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单升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周惠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