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三民初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葛仲良与朱军学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朱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三民初字第000041号原告葛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连同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