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2010)359号苏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35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无业。因犯抢劫罪于一九九○年九月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0年7月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苏某携带改锥来到唐山市路北区某医院值班室,撬开被害人王某、张某、李某、饶某的更衣箱,将四人财物盗出后藏于衣兜内。开门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王某撞住,其叫上同事即被害人张某追至某医院北门对面一小土坡处,发现被告人苏某已被群众抓获。后民警在其身上搜出如下被盗物品:1、被害人王某COQUEENIE牌钱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元,内有现金人民币1,112.6元,国库券90元,百货大楼购物卡一张,内有人民币6O元,及医保卡身份证等物;2、被害人张某的manmont牌钱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元,内有现金人民币3,535元,及医保卡公积金卡等物;3、被害人李某的HengHuang牌钱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3元,内有现金人民币504元,百货大楼购物卡一张,内有人民币100元,及医保卡等物;4、被害人饶某衣兜内的现金人民币807元,包里的现金人民币450元。被告人苏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441.6元,国库券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张某、李某、饶某的陈述;扣押发还笔录、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2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丽群审判员 梁庆松审判员 董振荣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