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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峰与吴坤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吴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平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李峰,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吴坤祥,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吴坤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5856.71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平商初字第3340号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337元,由被执行人吴坤祥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亭审判员  王德军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建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