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峰与吴坤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吴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平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李峰,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吴坤祥,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吴坤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5856.71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平商初字第3340号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337元,由被执行人吴坤祥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亭审判员 王德军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建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