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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刘建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刘建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4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负责人:俞美霞。委托代理人:洪建明、陈汉磊。被告:刘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被告刘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