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荔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相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荔��初字第1327号原告相某,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步昌乡。被告蔡某某,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步昌乡。原告相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相某在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志强(代)审判员严伟人民陪审员 秦武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