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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荔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相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荔��初字第1327号原告相某,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步昌乡。被告蔡某某,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步昌乡。原告相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相某在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志强(代)审判员严伟人民陪审员  秦武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凯 更多数据: